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高校体育场馆联盟(IRIET中国体育场馆研究院)(以下简称联盟(研究院))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全国高校体育场馆联盟章程》、《IRIET中国体育场馆研究院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联盟(研究院)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根据体育场馆事业发展和联盟(研究院)自身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经理事会批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特定领域专业活动的工作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高校体育场馆联盟、IRIET中国体育场馆研究院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及各内设二级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联盟(研究院)的组成部分,应遵循《全国高校体育场馆联盟章程》、《IRIET中国体育场馆研究院章程》和本办法规定,接受联盟(研究院)统一领导与监督,执行联盟(研究院)有关规章制度,在联盟(研究院)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认真完成联盟(研究院)交办的各项任务。
分支机构经联盟(研究院)理事会审查登记后统一印制发放《全国高校体育场馆联盟(IRIET中国体育场馆研究院)**省分联盟(分院)》。
第四条 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全国高校体育场馆联盟(IRIET高校体育场馆研究院)***分联盟(分院),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的名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围绕联盟(研究院)工作开展活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专业培训:在联盟(研究院)的授权下积极开展专业化、实用性、可操作、系列化的体育场馆专业人才培养,合作培养出初级、中级、高级不同的专业化的体育场馆管理人才,并颁发行业和国家认可的专业技能认证证书。
(二)品牌推广:通过搭建的平台对体育产业运营商进行全方位的品牌宣传和管理指导,充分发挥联盟(研究院)的组织协调作用,引领体育场馆行业的快速发展。
(三)科研合作:发布企业科技攻关课题,行业发展前景规划等研究项目,聘请体育场馆管理与建造方面的知名学者和专家、技术人员进行项目研究和攻关,适时发布体育场馆行业发展动态,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四)调查研究:组织专业人员研究和调查体育场馆发展趋势、产业动态、数据统计,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为体育场馆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五)制定标准:组织体育场馆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产业发展等业内专家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形成指导性文件或报告;
(六)承办联盟(研究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分支机构在联盟(研究院)的授权下,依照《全国高校体育场馆联盟章程》、《IRIET中国体育场馆研究院章程》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发展会员,会员入会须经联盟(研究院)秘书处审查同意,各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均为“联盟(研究院)常务理事单位或副理事单位”。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原始资料须报联盟(研究院)秘书处存档,分支机构存复印件,联盟(研究院)秘书处统一负责会员注册及证书发放,会员名单纳入联盟(研究院)会员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范围包括:
(一)分支机构区域内各系统体育场馆(教育系统、体育系统、其他系统等);
(二)分支机构区域内体育设施设备制造企业;
(三)分支机构区域内体育场馆服务提供商;
(四)分支机构区域内其他体育场馆相关单位。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会费纳入联盟(研究院)账户,由联盟(研究院)依照相关规定分配使用。
第四章 设立和变更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全国高校体育场馆联盟章程》、《IRIET中国体育场馆研究院章程》,接受联盟(研究院)领导,并依照联盟(研究院)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二)符合联盟(研究院)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且与其他机构在名称、业务内容和服务对象上不交叉重复;
(三)拥有一批在体育场馆专业或工作领域内的行业代表和基本队伍,有特定服务群体;
(四)能够组织开展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五)有特定的开展培训业务和组织各种活动的场所、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发展规划、会员发展、工作渠道建设、经费和条件保障情况等;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情况,以及本人专业技术支撑材料;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履行的程序:
(一)机构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向联盟(研究院)提出设立机构申请;
(二)联盟(研究院)秘书处根据设立条件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全国高校体育场馆联盟印发同意成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并公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成立:
(一)与联盟(研究院)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
(二)与已设机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相同或者相近;
(三)无明确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
(四)拟下设分支机构或其他变相三级机构;
(五)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应经提交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一)申请报告;
(二)分支机构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继)任负责人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专业技术支撑材料;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通过设立分联盟(分院)开展日常工作。
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分支机构分联盟(分院)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根据分联盟(分院)常务理事会决议聘任,每次聘期3年,期满后可连聘连任。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人员组成:
(一)分支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二)分支机构有关人员应热心分院工作,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分支机构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人选依照联盟(研究院)章程有关规定产生。理事长在联盟(研究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分支机构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四)机构设副理事长2-3人。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副理事长人选,副理事长人选由分支机构依照其工作规程提名,报联盟审定;
(五)分院副理事长不得同时在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六)分支机构设立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人选须报联盟(研究院)审定;
(七)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在联盟(研究院)分支机构间交叉重复任职。
第六章 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守联盟(研究院)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联盟(研究院)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完成联盟(研究院)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组织活动应坚持“专业优先、注重质量、突出特色、兼顾效益”的原则,主办或参与主办的活动应在联盟(研究院)备案后方可开展。
分支机构开展合作项目应慎重选择合作方,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合作协议须报联盟(研究院)备案。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举办活动不得超出联盟(研究院)章程的宗旨及机构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组织表彰评选类活动须报联盟(研究院)批准,评审(比)类活动结果需报联盟(研究院)备案,并在联盟(研究院)网站公示、公布。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主办编印或合作编印的出版物须报联盟(研究院)审批,并与合作方签订协议。
未经联盟(研究院)审核,机构不得建立或合作建立网站等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严格政治把关,内容客观、准确、合法;发布敏感数据等重要文告,应事先报联盟(研究院)审核。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合作交流活动,须提前两个月专项报批。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将当年工作总结及第二年工作计划要点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联盟(研究院)。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联盟(研究院)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分支机构应执行联盟(研究院)统一的会费标准,不得另定会费标准。
(一)非营利性单位(教育系统、体育系统等)入会免费;
(二)营利性社会场馆入会免费;
(三)营利性单位(制造企业、服务商等)会费:8000元/年。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收支应当纳入联盟(研究院)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分别记账;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独立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不得账外建账。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或联盟(研究院)专项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社会捐赠、提供服务和其他各种合法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联盟(研究院)秘书处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严禁各分支机构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与形式另行开设银行账户;严禁各部门和个人将公款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管理使用;
凡是以联盟(研究院)或分支机构名义独立主办的有收费行为的会议、培训、论坛等活动,活动收支应当全部纳入联盟(研究院)管理。以联盟(研究院)或分支机构名义与其他合法组织共同主办的有收费行为的会议、论坛等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包括活动收支的权责,并将协议、活动通知与活动经费预算一并报联盟(研究院)秘书处备案。
由联盟(研究院)或分支机构主办、其他机构承办的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活动经费来源、预算与各自权责。如果有收费行为,所有收支应当全部纳入联盟(研究院)财务账面管理,否则视为私设小金库。
凡是以联盟(研究院)或分支机构主办、与其他机构联合主办的各类活动,无论是否有收费行为,事前都应当有经费预算,事后都应当有经费决算,并报联盟(研究院)秘书处备案。
第八章 注销和撤销
第二十九条 联盟(研究院)实行分院年度检查制度,对不能遵守章程、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分支机构,予以注销、撤销或调整;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警告、撤换并通报。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联盟(研究院)秘书处评议并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可注销该分支机构。
(一)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没有存在必要性的机构,应当停办;
(二)联盟(研究院)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注销相应机构;
(三)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注销的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约谈负责人、通报批评、停止活动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分支机构或撤换机构负责人。
(一)违反《全国高校体育场馆联盟章程》、《IRIET中国体育场馆研究院章程》;
(二)拒不接受联盟(研究院)领导,损害联盟(研究院)声誉;
(三)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四)超出联盟(研究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擅自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简称开展活动;或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
(六)侵占、私分、挪用资产;
(七)擅自开设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或账外建账,或设立小金库;
(八)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会规定情形。
第三十二条 拟注销和撤销的分支机构由联盟(研究院)和分支机构共同成立工作小组,完成工作整理和资产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得开展业务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联盟(研究院)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联盟(研究院)秘书处负责解释。